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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眾申請一般生活廢棄物(不含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先行向本所民政課申製據後至財政課繳納規費。
  2. 申請人所申請代清除處理者,由本所清潔隊負責執行。僅申請代處理者,請申請者自行清運至本鄉衛生掩埋場,過磅無誤後,再行傾倒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