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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0天內函轉縣府核定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生(養)父母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
3.工作單位證明
4.財稅資料及有關證件
5.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2份
6.其他相關證件(視個案狀況檢送)

申請方式:

鄉公所受理後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