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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設部落會議,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正部落章程。
  二、議決同意事項。
  三、議決公共事項。
  四、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聽取部落幹部工作報告。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
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第一次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發起人宣布開會。
二、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主持。
三、訂定部落章程。
四、依部落章程規定,選任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散會。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部落會議者,準用本條訂定部落章程。
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
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織。
四、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
    決定方式。
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
六、議決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
七、章程修正之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項。
部落章程得循傳統慣俗或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
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
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
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