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超全面禁止搬運廚餘 、 動物性廢渣 、 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並自即日生效。 Attachments: 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公告PDF.pdf[ ]10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