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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據「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補助項目之購買期間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依本須知第6點第2款規定,補助對象營業場所須位於行政院公告之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區範圍;又依行政院114年9月30日院臺工字第1141027171號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災區範圍包含本縣,如有受災情形且符合本須知條件,得依規定提出補助申請。

三、本案諮詢專線02-8978-5999,相關資訊亦可至補助網站(https ://www.essc.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