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二、本措施項目如下: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含精液)禁止移出飼養場所。
(二) 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之豬隻屠鱧(含內臟)停止運出。
(三) 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
(一) 禁止輸送豬隻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十二時超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二) 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三) 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超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四、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受本措施之限制。
五丶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層宰場途中豬隻,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時前到達,到達後禁止移動。六丶違反本措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本部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一四一八六三O八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