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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附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存摺封面影本、自來水費完工繳費收據影本、最近一期電費收據影本或課稅明細表(至稅捐處申請)、房屋建築執照影本。
*以上所附各項文件需與申請人及申請裝設地址一致。
處理期限:七天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1.建築執照影本乙份2.完工照片乙份(施工前、中、後相片)
民眾申請案及應附資料
民眾申請案
應 附 資 料
處理
期限
1
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申請書
5天
2
無自用農舍證明
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書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房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土地登記簿謄本
戶籍謄本
地籍圖謄本
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所有農地位置圖
所有農地現場照片
7天
3
舊有房屋證明
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
舊有房屋切結書
以下資料擇一檢附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除戶戶籍謄本即現戶戶籍謄本)
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需為民國74年11月16日以前繳費證明)
4
台東縣未領得使
用執照之建築物
申請暫接水電
切結書
建物照片
建物位置圖
全戶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全戶身分證正反正影本
10天
5
公共設施
無妨礙證明
建築執照影本
位置圖
建築物相片前、中、後
14天
1.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2.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下所有耕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及房屋清冊。3.最近一個月內現耕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一份4.全戶戶籍謄本一份5.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一份6.有無現有農舍之資料。7.私章
提出「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或民國62年12用24日以前之任一項下列證明﹕
處理期限:十天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十天辦理方式:由公所路燈修護人員
電話通知村辦處村幹事或建設課人員登記於路燈維修登記簿。
處理期限:三天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1.申請書2.申請人印章3.位置圖4.地籍圖謄本5.土地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