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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 請攜帶下列證明文件:

              1.上期申請書(紅色聯)。

              2.土地權狀正本(若為持分土地,請附全體持分人同意書)或國有地承租契約書。

       3.申請人印章,以及受委託人印章。

             4.身分證,以及受委託人身分證。

             5.金融機構存摺(申請人與存摺姓名需一致)。

    ◎作業流程:

    每年元月開始為申報期,民眾可持上開資料至本所指定地點,即可申報。

    ***自111年起,居住外地的民眾,可就近至住家所在地(區公所)申報,無須再舟車往返農地所在地申報。

    ***自111年起,第一,二期可合併申報。

    ***自111年起,政府推廣水稻保險,農業暨觀光課將協助民眾,於申報休耕時,同時辦理保險,方便又有保障。

    。資料齊全→收件。

    。資料不齊全→退回補正→補正後再收件→現地勘查→彙整送臺東縣政府

  • 案地屬山坡地,需使用重機械實施農業經營行為或建相關農業經營設施,皆須申辦本申請。

    檢視是否為山坡地 https://serv.swcb.gov.tw/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服務網

    ※申請案請備齊及書寫完整下列文件:

    1. 申請書、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書、農業經營計書
    2. 土地所有權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影本。
    3. 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地籍謄本。
    4. 土地現況照片2至4張。
    5. 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標示鄰近土地明顯地標、道路名稱,並套繪千分之一或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
    6. 切結書(如格式)
    7. 委託書(如格式,無則免附)
    8. 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圖三年以上有效圖資(無者免附)
    9. 土地使用同意書(共有人或重機械經過他人案地)
    10. 租賃契約書
    11. 土地同意函(自有者免附)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書一式4份。

  • 1.請申請興建設施核准的民眾,於設施完工日起,至本所官網"農業暨觀光課",下載"完工申報書"檢附-蓋有"東河鄉公所騎縫章"之申請書, 一併送交本所完成申報手續。

    2.未能於完工期限內完成者,請至本所官網"農業暨觀光課"下載-展延申請書,辦理展延。

    3.未辦理完工申報的設施案件,將依"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第九章附則32條之1.2.3.4項規定"廢止其許可

  • 免擬具水土保持申請展延

    請下載展延申請書

    *展延次數僅限一次(核發准許函起6個月期限)

  • 處理期限:受理後三天內,轉縣政府核辦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應具文件(一式5份)~
    1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2 農業經營計畫書* 
    3 切結書*(土石不外運、土石不堆置) 
    4 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5 地籍圖  : 公所「服務台」即可申請
    6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或戶籍謄本 
    7 申請土地位置圖 
    8 施作配置圖  : 說明整地或設施範圍及位置(如寬度、長度及縱橫向剖面圖、挖填土方區位)、案地四周既有設施(如農地水土保持設施、道路、擋土牆等)、所需施作之水土保持設施(含示意圖)、坡面排水之方向及周圍之排水系統。
    9 現場現況照片2至4張 
    10 蓋章 


    ~以下資料無則免附~  
    11 土地使用同意書* :  會使用到他人土地、借別人的土地經過
    12 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蓋章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使用到他人土地、借別人的土地經過
    13 租賃契約影本 : 承租國有地者
    14 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東河鄉「東河段、南河段」土地
    15 原住民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力者 : 申請整地、農業設施者(如資材室、蓄水池等),請先向公所「原住民行政課」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書
    16 國有財產署土地使用同意書(國有地) : 補辦既有農業設施(如資材室、蓄水池)者、於國有地上申請興建農業設施者
    17 航測圖彩色影本(含背面拍攝時間) :  補辦既有農業設施(如資材室、蓄水池)者

    「 * 」代表為制式格式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1) 申請書(公所備有供索取)
    (2) 戶口名簿
    (3) 印章
    (4) 農機來源證明(中古農機可檢附里長證明文件)

  • ※須備下列書圖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 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地籍謄本
    3. 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地號若為國有土地,請檢附租約書),申請人為所有權人則免附
    4. 農業經營計畫書(請詳述)
    5. 土地現況照片2至4張
    6. 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著色標明,標示鄰近土地明顯地標、道路名稱,並套繪不得比例尺小於五百分之一地籍圖)並標示設施鄰地界線距離
    7. 農業設施平面圖及立面圖(標明長、寬、高及其他附屬物件之尺寸,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面積計算表。
    8. 委託書(如格式,需附受託人身分證影本,無則免附)
    • 以上申請書含附件,一式三份[如有影本者,應附正本供本所核對(除個人身分證外),所附影本文件資料應加蓋申請人私章],(申請總面積逾330平方公尺,申請書六份)。

     

     

    ※※請填具申請書應附文件備齊後依申請設施數量檢付規費一併送至本所,一個設施規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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