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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暨財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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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序

    避難收容所名稱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1

    都蘭國中  (收容人數:200人)

    Dulan Junior High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100 people)

    鍾旻志 總務主任

    Mr.Zhong

    089-531234


    0912-700253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398號

    No. 398, Dulan,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 Taiwan (R.O.C.)

    2

    都蘭國小  (收容人數:80人)

    Dulan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林月貞 總務主任 

    Ms. Lin

    089-531224

    0921-870846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431號

    No.431, Dulan,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3

    都蘭活動中心 (收容人數:80人)

    Dulan Activity Center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蔡豐旭 理事長 

    Mr. Tsai

    0970-160361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39鄰372號 

    No.372, Dulan,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4

    興隆國小 (收容人數:50人)

    Xinglong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洪秀全 總務主任 

    Mr. Hong

    089-531283 

    0911-217345

    臺東縣東河鄉興昌村155號 

    No.155, Xingchang,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5

    隆昌村辦公處活動中心 (收容人數:30人)

    Longchang Village Office

    (Ascending amount: 30 people)

    周明義 村長

    Mr. Chou

    089-541186

    0912-970678

     

    臺東縣東河鄉隆昌村18鄰230號 

    No.230, Longchang,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6

    東河鄉公所2樓大會議室 (收容人數:30人)

    Donghe Township Office 2nd floor conference room

    (Ascending amount: 30 people)

    李建勳 承辦人

    Mr. Lee

    089-896200 

    0980-070714

    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11鄰南東河311號

    No.311, Nandonghe,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7

    東河國小(收容人數: 室外200人)

    Donghe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林志賢 主任

    Mr.Lin

    089-896160

    0921-548733

    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16鄰北東河35號

    No. 35, Beidonghe,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 Taiwan (R.O.C.)

    8

    東河活動中心(收容人數:80人)

    Donghe Activity Center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柯禧音 理事長

    Mr.Ke

    089-896183

    0979-201014

    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16鄰北東河30號

    No. 30, Beidonghe,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9

    泰源國小 (收容人數:80人)

    Taiyuan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劉雪珍  總務主任 

    Miss Liu

    089-891011

    0939-341348

    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本部落11鄰297號

    No.297, Benbuluo,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10

    泰源活動中心村辦公處 (收容人數:100人)

    Taiyuan Activity Center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吳式琦 村長 

    Mr.Wu

    089-891512

    0988-733973

    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8鄰225號 

    No.225, Benbuluo,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11

    北源國小 (收容人數:50人)

    Beiyuan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黃正吉 總務主任 

    Mr. Huang

    089-891103

    0920-273969

    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順那21號 

    No.21, Shunna,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12

    北源活動中心村辦公處 (收容人數:50人)

    Beiyuan Activity Center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李重民  村長

    Mr. Lee

    089-891173

    0988-733973

    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美蘭19鄰43-1號 

    No.43-1, Meilan,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13

    尚德國小村辦公室 (收容人數:50人)

    Shangde Elementary School

    (Ascending amount: 50 people)

    陳其清 村長 

    Mr.Cheng

    089-891113

    0933-820519

    臺東縣東河鄉尚德村前寮43號 

    No.43, Qianliao, Donghe Township, Taitung County 959, Taiwan (R.O.C.)

  • 109年度 [重陽節敬老禮金] 發放說明

    一、發放期間:
    1.現場致贈:109年10月15日(四)至109年11月06日(五)
    請至[各村辦公處],領取禮金共800元。
     
    2.第一階補發:109年11月9日(一)至109年11月30日(一)
    請至[東河鄉公所],補發禮金共800元。
     
    3.第二階補發:109年12月1日(二)至109年12月31日(四)
    請至[東河鄉公所]補發禮金300元,並登記長者之"郵局存簿",
    一併於明年度1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補發500元。
     
    二、發放對象:
    設籍本縣且於重陽節前(109年10月25日)年滿六十五歲者。
    於重陽節後(以下簡稱節後)遷入設籍者,以特殊情況辦理。
     
    三、發放方式:
    1.本人親領:
    攜帶[身分證、印章](本人可簽名或蓋手印)。
         
    2.親屬代領(限三親等內親屬):
    攜帶[領取人證件、領取人印章] 
    (**代領人不可簽名、蓋手印**)   

    四、匯款致贈:
    本年度已申請匯款致贈者,將無法領取現場致贈禮金。
    匯款致贈預計撥款日:109年10月15日。
    農會存簿禮金共800元。
    郵局存簿禮金共750元(扣除50元劃撥費用)。

    (如明年欲匯款致贈,請於110年1月至6月至各村辦公處申請)
     
    如有特殊情事或其他疑問,為維護您的權益,
    請於發放期限內儘速與東河鄉公所承辦人聯絡。

    電話:089-896200 #218  東河鄉公所 李先生

  •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補助期間:112年01月至經費用磬即截止。

    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已列款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未配住公有宿舍或社會住宅。

    (三)未安置於安養護機構。

    (四)申請人同一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家屬及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可居住自有住宅。

    (五)同一住宅或同申請戶近三年內不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修繕。

    (六)申請修繕房屋為主要居所且主建物非屬違章建築者。

    (七)申請修繕房屋應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本人、配偶、直系一等親血親及共同生活家屬所有房屋。

    2.已居住滿三年且借用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3.已居住滿一年且租賃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補助「項目」及「補助費」

    (中)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一)房屋主體修繕。(不含裝飾性之內壁板及天花板)

    (二)房屋防水。

    (三)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四)衛浴設施、設備。(不含各類電器用品購置)

    (五)照明設施。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出具)。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四)全戶戶籍資料乙份。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

    (六)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謄本,如無法提供請出示『合法房屋證明』。另「房屋稅籍證明書」僅供納稅義務人了解該房屋之課稅情形,無法作為不動產產權或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切結書(附件一)。

    (八)申請修繕房為配偶、直系一親等血親所有,應附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附件二)(租借房屋應附屋主切結書,免附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九)申請修繕房屋非自有房屋:

    1.租賃房屋須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尚餘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附件三,房屋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得免村里長簽章)之影本。

    2.借住房屋需附房屋借用契約書(借用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超過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附件三,房屋借用契約經法院公證得免村里長簽章)影本。

    (十)住宅改善或設備估價單影本,必要時請附施工內容簡圖。

    (十一)修繕前照片一份。

    ◎補助金額:

    經本府審查,依其修繕內容,面積大小及房屋所有權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10萬元。

    2.低收入戶租借房屋最高補助8萬元。

    3.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8萬元。

    4.中低收入戶租借房屋最高補助6萬元。

     

     

     

    ◆申辦/洽詢窗口: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黃社工)

    ◆聯繫電話:(089)350731分機237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地址:臺東縣臺東市桂林北路201號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3.診斷證明書。
    4.全戶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5.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申請條件: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者。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列冊中低收入戶清寒老人證明。
    4.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5.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私章。(申請表蓋章)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申請條件: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照顧者(不含慢性病療養者)

  • ★★人民團體相關表件於雲端,請複製連結★★  https://goo.gl/jVp1VG

    [壹、申請階段]
    ★社會團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發起人(須年滿20歲,設籍本縣或於本縣工作者,30人以上)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非設籍本縣但於本縣工作者請另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
    (五)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應附國際總會之章程、簡介、立案證明書,及該國際總會同意成立之證明書。
    (六)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1.推選籌備會委員(至少3人,並為定額且奇數)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籌備會之任務︰
    1.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3.擬定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4.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5.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6.製作籌備期間會議紀錄。
    7.籌備完成後相關資料之移交。
    8.其他與籌備工作有關之事項。


    [參、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


    [肆]、主管機關審核成立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用印組織章程。


    [伍]、社會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一、臺東縣社會救助申請書

     二、委託(授權)書(本人免附)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本人(必備)、配偶、子女帳戶

     四、其他證明文件(視實際情況檢附)

    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書或自願放棄切結書(戶內人口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皆應檢附;倘申請「自動轉帳付款」, 則須另檢附「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並加蓋扣款帳戶印鑑。)

    2.學生在學證明(戶內有年滿15 歲在學學生須提供)

    3.外配居留證

    4.優惠存款資料影本

    5.在監證明

    6.失蹤證明及最近6 個月內之協尋紀錄

    7.診斷證明書

    8.退休俸(金)證明資料

    9.其他:(審查通知補件資料)

     ●備註:低(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敬老津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僅得擇一領取。

     ●備齊上逑資料後請至各村辦公處辦理

     都蘭村辦公處   電話:530062

     隆昌村辦公處   電話:541186

     興昌村辦公處   電話:531076

     東河村辦公處   電話:896183

     泰源村辦公處   電話:891143

     尚德村辦公處   電話:891113

     北源村辦公處   電話:894173

     

  • 申請地點: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條件:
     (1)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
     (3)經本府派員評估審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中度或重度失能。
      B.輕度失能且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機構必要者。

    申請須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正本。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 自申請日前 三個月內公、私立醫院體檢表正本
      ※體檢項目應含胸部 X 光、 B 型肝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淋病、梅毒、糞便檢查等) 。
     (五) 申請進住機構同意書 請註記擬入住日期 。
     (六) 臺東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或 失能評估報告 。

     

    台東縣政府社會處網頁:https://taisoc.taitung.gov.tw/WebSite/Service/serviceDetail.aspx?menuid=lW%2bfKiAxClc%3d&page=1&id=W!0!fJHRf8y94%3d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篲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津貼)僅得擇一領。

     

        ※申請人離異者:

      1.取得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始有權提出申請

        2.未取得子女監護但因取得監護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而具實際事實之一得    

       提出申請,惟需檢附切結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及兒童郵局存簿

      2.可提供應計人口基本資料之文件 

    三、下列相關證明影本(視家庭實際狀況提供)

     □年滿15歲以上學生証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租賃契約                                                                  □警察處理家庭暴利事件調查表

        □服刑及羈押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離職證明/定期契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診斷證明                                                                  □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藥酒癮戒治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驗傷證明                                                                  □其他相關文件(如房貸證明、子  

        □保護令                                                                         女教育支出單據、動產/財產/薪

        □出境證明文件                                                               資遭強制執行文件/社工員調查

        □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申請書                                          訪視或評估報告等)

     

     

    四、備齊上逑資料後請至各村辦公處辦理

        都蘭村辦公處   電話:530062          隆昌村辦公處   電話:541186

        泰源村辦公處   電話:891143          尚德村辦公處   電話:891113

        興昌村辦公處   電話:531076          東河村辦公處   電話:896183

        北源村辦公處   電話:894173

    申請人 兒童及少年本人 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 與兒童少年共同戶籍(含同址分戶)或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兒童及少年經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計算人口包括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死亡證明、離婚證明、警察機關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司法或警察機關證明、社會救助表及完稅證明。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警察機關證明、主管機關調查報告。
    3.輔導機關證明、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職訓機關證明。
    4.裁定責付主管機關文件、在學證明或職訓機關證明。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本辦法之扶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者手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

  • 各稅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彙總表

    財政部提醒受到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地區的民眾及業者,於限期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各項災害減免稅捐申請事項及其期限如下:

    各項災害減免稅捐申請事項及其期限說明
    申請事項 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個人災害損失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15日內(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營業稅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娛樂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已繳納稅款之退還 貨物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貨物稅廠商因災害,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貨物稅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菸酒稅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15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廠商因災害,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菸酒稅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毀損 房屋稅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地價稅開徵前40日申請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

     

    1.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3. 使用牌照稅請先至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報廢,稅捐稽徵處即依監理機關之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4.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
    5. 納稅人如對於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詢。
    6. 服務窗口免費服務專線:
      國稅局0800-000-321 稅捐稽徵處0800-086-969
       

    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係依95.7.27前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請依新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何申報災害損失

    一、綜合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向國稅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修理支出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倘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屬固定資產或設備者,請填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屬商品或原物料者,請填具「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修理支出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主管機關監燬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倘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三、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區公所證明文件。
    鄰、里(村)長證明文件。
    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第1聯。
    其他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申辦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下列證明文件:

    其他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完稅證明文件。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
    以書面、電話或傳真方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菸酒稅廠商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展延申報繳納期限1個月。

    六、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得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七、房屋稅:

    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八、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5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提出申請。

    九、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先至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報廢,稅捐稽徵處即依監理機關之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十、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9681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主動輔導轄內災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申報方式、表格

    書面報備:
    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書面申請案件,應於規定期間內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報備。

    電話報備:
    以電話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報備申請案,由受話稽徵機關負責受理申請案,並詳註受話日期,俾為報備時間之證明,另做成電話記錄,分案依規定辦理。

    網路報備:
    直接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填寫「(申請)災害損失勘查」或「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表格(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不適用)。

    傳真報備:
    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表或「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申請書(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利用傳真機傳真該管稽徵機關報備。

  • 處理期限:七天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一、應備文件

    買賣雙方協議撤銷者:
    買賣雙方同意撤銷申報申請書
    原申報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
    原核發免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

    由買方(權力人)單獨申請撤銷者:
    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
    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
    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二、處理時間:隨到隨辦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含附聯)
    公定格式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貼印花)、影本(正本審核後發還)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契稅申報名一式二聯(含附聯)
    公定格式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免貼印花)
    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印章、身份證正本共同辦理申報(審核身份無誤後,於申報書及契約書上簽名,並於身份證影本上切結-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如未能親自申報者,可委託代理人並檢附賣方印鑑證明或賣方另一證件影本)
    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之案件: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含附聯)
    不動產權利(產權)移轉證明書正本、影本(正本審核後發還)
    拍定人或買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印章

    法院判決案件: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含附聯)
    法院判決書正本、影本(正本審核後發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印章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或變更並取得使用執照者:

    1.契稅申請書一式二聯(含附聯)

    2.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

    3.買賣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合建分屋者:合建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印章
    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附註:檢附證件凡屬影本者,應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如委託代理人辦理者,可由代理人切結蓋章。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時間,隨到隨辦

  • 契稅申報標準作業流程圖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僅得擇一領取。

    一、應計算人口包括

      1.申請人(若為實際照顧者其配偶應併計)

        2.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及兒童少年之兄弟姐妹

        3.兒童及少年輕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印章

        2.兒童郵局存簿及印章

        3.可提供應計人口基本資料之文件’

    三、下列相關證明影本(視家庭實際狀況提供)

      □年滿15歲以上學生証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租賃契約                          □警察處理家庭暴利事件調查表

        □服刑及羈押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離職證明/定期契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診斷證明                          □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藥酒癮戒治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驗傷證明                          □其他相關文件(如房貸證明、子  

        □保護令                              女教育支出單據、動產/財產/薪

        □出境證明文件                        資遭強制執行文件/社工員調查

        □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申請書            訪視或評估報告等)

     

     

    四、備齊上逑資料後請至各村辦公處辦理

        都蘭村辦公處   電話:530062          隆昌村辦公處   電話:541186

        泰源村辦公處   電話:891143          尚德村辦公處   電話:891113

        興昌村辦公處   電話:531076          東河村辦公處   電話:896183

        北源村辦公處   電話:894173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稅籍證明。
    3.死亡證明正本。
    4.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申請條件:1.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全家總收入分配全家總人口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倍者。
    3.無名屍及單身1人死亡無人斂葬者。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稅籍證明。
    3.醫師診斷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醫師證明)
    4.醫療收據。(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最近3個月之收據)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申請條件:全家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2倍者。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 意外事故慰問金

    一、到戶政事務所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1.應計算人口包括:戶內人口

      2.申請人印章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際狀況提供)   ※事實發生二個月內辦理完成

      (一)災害、意外事故死亡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4.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二)災害、意外事故失踨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警察機關出具之「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4.申請人與失蹤者關係證明文件

      (三)災害、意外事故重傷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入戶者免附)

         3.醫療診斷證明書

              4.災害、意外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職災或僱主證明、車  

          禍報案資料、新聞報導或現瑒在照片)

    • 中低收入醫療補助

    一.計算人口包括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之其他血親
    4.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相關證明影本(實狀況提供)※出院三個月內辦理完成

    1. 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片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家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二點第二項之規定檢具全戶財稅資料。
    4. 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期)
    5.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自付費用明細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之證明
    6.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8. 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三.申請對象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3. 列冊中低;收入老人1.5及2.5倍(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3萬)
    4. 非中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自付額須滿5萬)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辦理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一、應備文件(3擇1):

    1、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帶戶口名簿戶號)

    2、稅額試算表及身份證字號

    3、身份證及所得稅扣繳憑單(帶戶口名簿戶號)

    每年五月申報受理(地點:本所財政課及各村辦公室)


    二、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三、處理時間:隨到隨辦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未滿6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符合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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