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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婦女福利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死亡證明、離婚證明、警察機關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司法或警察機關證明、社會救助表及完稅證明。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警察機關證明、主管機關調查報告。
    3.輔導機關證明、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職訓機關證明。
    4.裁定責付主管機關文件、在學證明或職訓機關證明。

    申請方式:

    申請人→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 →縣政府

    備註:本辦法之扶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者手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僅得擇一領取。

    一、應計算人口包括

      1.申請人(若為實際照顧者其配偶應併計)

        2.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及兒童少年之兄弟姐妹

        3.兒童及少年輕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印章

        2.兒童郵局存簿及印章

        3.可提供應計人口基本資料之文件’

    三、下列相關證明影本(視家庭實際狀況提供)

      □年滿15歲以上學生証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租賃契約                          □警察處理家庭暴利事件調查表

        □服刑及羈押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離職證明/定期契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診斷證明                          □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藥酒癮戒治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驗傷證明                          □其他相關文件(如房貸證明、子  

        □保護令                              女教育支出單據、動產/財產/薪

        □出境證明文件                        資遭強制執行文件/社工員調查

        □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申請書            訪視或評估報告等)

     

     

    四、備齊上逑資料後請至各村辦公處辦理

        都蘭村辦公處   電話:530062          隆昌村辦公處   電話:541186

        泰源村辦公處   電話:891143          尚德村辦公處   電話:891113

        興昌村辦公處   電話:531076          東河村辦公處   電話:896183

        北源村辦公處   電話:894173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1.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未滿6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符合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1.就讀私立幼稚園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請。2.就讀私立托兒所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備註: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6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簿影本及其他相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縣(市)社會局或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直轄市、縣市社會局
    備註: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符合特殊境遇婦女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