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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行政課

  • 1.住宅補助修繕:每年5月1日開始申請一直到6月30日止唷!有想要申請及了解住宅補助者,可在申辦前帶戶口名簿來公所諮詢。

    2.住宅補助申請流程:

    申請戶備齊申請資料

              ⇓送

    鄉公所(公所初審必備文件)

       備齊⇓送

    縣政府(縣府複審及查勘)

        符合⇒發文給鄉公所及申請人(內容同意補助及修繕期限)

    不符合⇒退件到鄉公所(公所輔導或退件予申請人)

         ⇓申請人限期內修繕,完工後提供(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發票)

         ⇓送公所(公所派員驗收)

         ⇓驗收無訛送縣府複驗

    複驗通過,縣政府直接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

  • 法規名稱: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本辦法 111.08.31 修正第 4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

    第 3 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1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2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5 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 6 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 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 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 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1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 為鼓勵原住民族青年在地穩定就業,本計畫透過僱用獎勵措施,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提供優質職缺,以促進原住民族青年回鄉安居樂業,爰賡續推動本計畫。
    二、 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 獎勵對象:僱用原住民族青年之「用人單位」及受僱原住民族青年「勞工」。
    (二) 獎勵條件:「工作職缺」地點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並於110年1月1日起「始」僱用,且「連續在職滿3個月」。
    (三) 獎助(勵)方式:
    1、 獎助雇主:
    (1)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0元以上者,每月獎助津貼1萬元(此項不得高於核定總職缺數之20%);達2萬6,400元,但未達4萬100元者,每月獎助津貼6,000元;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4,00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每月獎助津貼4,000元。
    (2)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0元)計算,每月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400元者,每月獎助津貼2,000元。
    (四) 獎勵勞工:
    1、 全部工時受僱勞工,每月獎勵2,000元。
    2、 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每月至少工作40小時者,每月獎助1,000元。
    (五) 申請作業:
    1、 第一階段-核定資格:於110年8月31日前郵寄至本會,200名原住民族青年額滿即停止受理,經審查核定為獎勵對象後,始得請領津貼。
    2、 第二階段-請領津貼:最後一次請領期限為111年1月10日止,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社會福利處蔣先生02-89953179,或逕洽各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北基宜區02-23412511、新北區02-29863951、桃園區03-2552039、竹苗區03-5100629、中彰投區04-25260081、雲嘉南區06-2983843、高雄區07-3341763、屏東區08-7383507、臺東區089-332700、花蓮區03-8246948。

     

  •    部落設部落會議,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正部落章程。
      二、議決同意事項。
      三、議決公共事項。
      四、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聽取部落幹部工作報告。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
    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第一次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發起人宣布開會。
    二、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主持。
    三、訂定部落章程。
    四、依部落章程規定,選任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散會。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部落會議者,準用本條訂定部落章程。
    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
    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織。
    四、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
        決定方式。
    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
    六、議決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
    七、章程修正之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項。
    部落章程得循傳統慣俗或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
    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
    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
    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 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項目、對象應備文件


    救助

    項目

    救助

    對象

    申請人應備文件

    死亡

    救助

    無力殮葬者原住民族身份

    1.申請書一份。

    2.除戶謄本全戶1份。正本

    3.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

    5.喪葬費用證明書書件或收據。

    6.申請人(領款人)存摺帳號影本一份。(河農優先)

    7.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之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親兄弟等

    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項目、對象應備文件

    救助

    項目

    救助對象

    申請人應備文件

    醫療

    救助

    原住

    民族

    身份

    1.戶口名簿影本(新式,且載明記事欄)

    (戶口名簿沒有註記欄,請申請戶籍謄本全戶載明記事欄)

    2.就醫診斷書(正本)

    3.醫療收據診斷書(正本.正本喔)

    4.申請人(當事人)存褶(河農優先).

    5.申請人印章

    如需轉介其他單位,請備申請人=當事人財稅資料

  • 貸款文件下載專區網址:https://ipl.efarm.org.tw/108DownForm.aspx

     

    Q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項下包括「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一、 申請資格:係屬「創業貸款」,應有經營事業之事實,申請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相關 政府立案證明文件。

    二、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

    三、 貸款額度及擔保條件:

    經營事業類別及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 1.小規模商業:50萬元。 2.農作物、林業、水產養殖、漁撈及畜牧類生產:週轉金100萬元、資本支出300萬元。 3.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300萬元(經原民會、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或 其他政府專案計畫所輔導培育之企業,最高貸款金額可至400萬元。)、資本支出1200萬元。 4.原住民合作社:300萬。 5.青年創業準備金及開辦費:200萬(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始得撥貸。)

    貸款期限: 1. 資本支出: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2. 其餘用途: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四、 擔保方式: (一) 申請本貸款之借款人應供十足擔保品;無則應覓具殷實連帶保證人二人。(二) 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於100萬元以下者,或曾獲原民會、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或其他政府專案計畫所輔導培育之企業,且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於200萬元以下者,得免提供擔保。

    五、 申請方式:由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向原民會派駐各縣(市)之原住民金融輔導員出申請,或送各縣(市)政府負責原住民業務單位代收。申請案件經原民會初審通過後,交由事業地之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六、 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諮詢專線:0800-508-188

    七、 應注意事項:本貸款非補助款性質,借貸後第1個月即負開始清償本息之責任,因此申請人於貸款前應謹慎考量自身還款能力、收入來源及事業經營前景等要素。

    Q2:「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內容為何?

    A2: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分「生產用途」及「消費與週轉用途」等2類小額貸款: l 生產用途

    一、 貸款對象: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

    二、 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125%浮動計息。

    三、 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

    四、 貸款期限:7年。

    五、 應檢附書件:(一)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含切結書)。(二)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三)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由經辦機構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單位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一份。(四) 貸款用途資料: 1. 本人自有農業用地、漁船者:土地登記謄本或漁業執照影本。 2. 承租或借用農業用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者:土地所有人之使用同意書正本。 3. 經營農、牧或養殖場者:農、牧或養殖場登記證影本。 4. 經營農漁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漁業、農漁業發展、工商業或工廠者:(擇一檢附)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 (3)工廠登記證影本 (4)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5. 從事各項靠行、連鎖或加盟事業者:(擇一檢附) (1) 靠行契約書影本及職業駕照影本。 (2) 連鎖契約書影本 (3) 加盟契約書影本 (4) 尚未簽妥以上契約書者,徵取加盟草約或類同文件影本,並於貸放之日起三個月內徵取加盟契約影本 6. 經營零售業,有固定店面或無店面者:(擇一檢附) (1) 攤販營業許可證。 (2) 傳統零售市場攤位承租證明。 (3) 夜市自治會(管委會)攤位租約(清潔費、管理費)等文件證明影本。 7.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地上權、耕作權或其他權利,且用於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其他經營型態者:土地登記謄本。

    l 消費與週轉用途

    一、 貸款對象:(一) 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且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服務單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二) 軍公教在職人員。

    二、 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625%浮動計息。三、 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新臺幣20萬元。

    四、 貸款期限:7年。

    五、 申請方式:借款人填具貸款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向經辦機構申請。

    六、 應檢附書件:(一)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含切結書)。(二)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三)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由經辦機構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單位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一份。(四) 貸款用途資料: 1. 受雇證明: (1) 在職證明(軍公教人員及投保工會之在職勞工適用) (2)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年資資料)」或漁、農保之投保資料正本(在職勞工適用) 2. 薪資證明:(擇一檢附) (1) 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2)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3) 薪資單正本 (4) 稅捐機關製發之所得證明文件正本八、 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諮詢專線:0800-508-188 本貸款之申請條件,須具備基礎「還款能力」及「無信用不良紀錄」,提醒族人「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申請條件:
    一、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如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民國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一份(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土地登記謄本一份(未登錄地者免附)

      三、 地籍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附地籍圖謄本、位置圖)

          四、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五、使用證明一份

        1. 屬農業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村(里)長、部落頭目、耆老出具之證明

         (2)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

                    (3)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2. 屬居住使用者,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之下列資料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 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委託書一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請所需條件及應備文件,須符合上列規定喔!

  • 請點開附件詳閱「臺東縣東河鄉公所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並依規定填妥資料後交原住民行政課承辦人 高鳳伸,聯絡電話089-896200分機225。

  •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110年3月12日觀谷遊字第1100400103號函辦理。
    二、本案活動詳情及套票購買資訊,請至該處官方網站(https://www.erv-nsa.gov.tw/zh-tw/event/news/3633)及套票販售網站(https://www.jacreative.com.tw/hdt/ervtour/)查詢,相關事項請逕洽活動專線:0975-513117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