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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移地點:本第五公墓(338號)。 

遷移原因:申請人林清元君自稱墳墓(墓碑:公墓)為其祖先,戶籍資料姓名,祭拜事實,代為辦理遷移公告。 

公告期間:公告3。 

墓主關係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申請人聯繫;公告期滿,將由申請人為辦理遷移,不得異議。 

本案申請人林清元君,連絡電話:0928-802-616;或洽區公所承辦:至正,連絡電話:(02)2248-2688分機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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