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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

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

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

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

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