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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 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農民。 (二) 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 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提案時間:若有需求請於本112年5月2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本所憑

辦,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