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4月24日漁四字第1131545175號函辦理。 |
二、 | 請周知所轄養殖業者注意堤修補維護和排水設施之疏通、檢視備用發電機並添足用油,同時應加強巡視水閘門並保持操作正常,必要時請漁民於堤加設防護網以減少魚塭溢堤或潰堤時之災情損失,並注意豪大雨可能造成養殖池鹽度劇烈變化致養殖物死亡;倘有設置漁電共生之業者,光電設施應強化固定纜樁及太陽能板,並妥善落實太陽光電設施之安全防護;台電公司呼籲安裝欠相保護裝置、漏電斷路器及注意接地線安裝,以降低欠相風險。 |
三、 | 請加強宣導養殖業者,依本府訂定之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要點)規定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檢視貴轄漁民已辦理養殖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倘為效期屆滿或效期即將屆期者,請通知養殖業者速辦理換發新證,並請加強宣導及協助養殖業者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量(異動)申報作業。 |
四、 | 後續若有災損,請依災害通報相關規定速傳真回報(詳速)報表,並請主動協助轄內漁民向地方公所提報災情,亦同時於「漁業天然災害查報、審核及救助數化e化系統」登錄災損,俾有效掌握災害情況及執行救助事宜。另為確保汛期前準備作業更趨完善,除請主動檢視前置作業是否落實外,並請預先熟通報及救助作業程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