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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具備證件或文件

1、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2、 經營計畫書。

3、 申請人國民身份證正反影本或一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4、 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無則免附)。

5、 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 共有土地或國有土地檢附土地同意書及國有土地租賃契約影本。

7、 比例尺五百分之一設施配置圖(得以地籍圖繪製,倘比例尺小於1/500請說明具體原因)。

8、 設施平面圖或立面圖(比例尺1/100、1/200)。

9、 申請集貨運銷處理室及農糧產品加工室者,另檢附產銷實績證明文件。

10、申請農機具室者檢附自有農機具之農機使用證。

11、 所種農作物現況照片及補辦之設施照片(2-4張,以能涵蓋所請農地全景為主)。

12、以上共1式4份。

 

以下為縣民服務中心連結 (表件下載處)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330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