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鄉後鎮段後鎮小段95號。
二、遷葬事由:申請人林松霖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範圍 內有(無)主墳墓1座,妨礙其土地使用權益,因無訴求對 象,委請本所代為辦理公告。
三、遷葬時間: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
四、上開墳墓之土地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 與地主協商遷葬事宜並副知本所,公告期滿如無人遷葬或認 領,視為無主墳墓,依內政部92年5月21日台內民字第 0920004956號函,將由地主逕行辦理遷葬等事宜;該案本所 僅代為公告,如涉及私權爭執,應由地主自行負責。
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林松霖君連絡電話:097201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