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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遷葬地點:如主旨。 

二、遷葬原因:促進都市發展,增進公共利益。 

三、遷葬期間:自公告日起3個月。 

四、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辦理起掘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 

依法代為起掘並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再另行公告 , 不得異議,惟日後墳墓關係人認領骨灰(骸),需繳納代遷 相關費用。 

五、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 ,不另行公告。 

六、本案遷葬範圍內部分墳墓年代久遠,墓主住址不明,爰依內 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 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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