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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鄉第七公墓 

遷葬原因:有彭母徐氏後人欲辦理遷葬事宜,惟無法提出 ,相關戶籍證明文件,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及41條規定公 告3個月後再行辦理。 

三、上開土地範圍內之墓主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 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申請事宜,公告期滿未辦理相關事 宜者,將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30及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墳 墓,由本所依法代為處置,不得異議且不再另行公告。 

本所聯絡電話:(037)250078分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