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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1日衛授國字第1140760779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近期製作之「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單張增加英語、日語及韓語三國語言版本(附件),請貴單位轉知轄下單位加強宣導,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佈告欄。
四、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