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鄉開圍段1228地號。
二、遷葬原因: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林柏達,其地上有無主墓1處
, 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三、公告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墳墓之關係人、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與
土地所有權人協商遷移事宜,並副知本所。
五、公告期滿後,倘無墳墓之關係人、管理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 商遷移事宜,依內政部92年5月21日台內字第0920004956號 函、92年7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2072594號,將由土地所有權 人逕行代為辦理遷移事宜,倘遷葬之行為如涉及私權爭執, 應由地主自負責任。
六、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林柏達君,聯絡電話:0902-38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