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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地點:本鄉322-1。 

遷移原因:維護觀瞻,雖有骨灰關係在案,下落,未能聯繫,公示送達20仍無人,辦理認領遷移公告。 

公告期間:公告三個月。 

範圍內()骨灰所有人關係,公告認領期限,向本民政辦理認領事宜 (聯絡電話:03-5932001分機612),公告期滿,無遺不認領,辦理遷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