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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我國菸酒產製採許可制,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即屬私酒(如:小米酒、梅酒或虎頭蜂酒等⋯),產製私酒者,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惟考量民眾基於生活習俗或傳統文化有自製酒品之需求,財政部訂定「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為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以100公升為限。
二、另為避免未成年人藉由網路輕易取酒品,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縣原住民族豐年祭典活動將至,慶典期間如有自釀酒品使用需求,為尊重其傳統文化習俗,各部落及協會上述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之規定;惟經檢舉查證有販賣之情事,將依前述規定辦理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