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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 修正名稱:本規範係規定辦理獎勵造林之檢查及抽測作業時,取樣之方法、樣區之面積及數量基準,爰修正規定明稱。
(二) 增訂目的與內容重點:增訂規範訂定目的及內容重點,以利清楚揭示規範之適用範圍與功能。
(三) 用詞調整:茲因配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用詞由「檢測」修正為「檢查」,並將機關行政作業程序(系統取樣法、抽測等)刪除,爰修正本規範相關文字,以符合法規一致性。
(四) 增訂樣區面積與附件:明定規範取樣之樣區面積,並將「獎勵造林面積與取樣樣區數對照表」增列為本規範之附件,一併酌作文字修正。
  檢附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