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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遷葬地點:本鄉頭屋段第645-2地號土地。 

遷葬原因:該地號土地範圍內,經所有權人發現有無主墳 墓5座,因無訴求對象,向本所申請代為公告認領遷葬 事宜。 

三、公告期限:自公告日起3個月。 

上開土地範圍內之墓主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 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事宜,若公告期滿未辦理,將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30及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申請人代 為辦理起掘遷葬事宜,不得異議且不再另行公告。 

本所僅代為公告,如涉私權爭執,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 

本所聯絡電話:(037)250078分機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