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原因:提昇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及改善,規劃興建殯葬 設施禮儀廳。
二、遷葬地點:本鄉水碓村宅內公墓(古坑鄉水碓東段1244地 號)。
三、補償費申請期限:自115年2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需於
期限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本所無法受理。
四 遷葬期限:自114年10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止。
五、上開遷葬範圍內墳墓,應於遷葬期限(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所 同意外,應於申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遷葬起掘作業,遷葬日 期需於申請時確認填列)內自行遷葬,逾期未遷葬者,均視 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依法代為起掘及必要處理。
六、屆時辦理全面起掘遷葬作業再行發現墳墓或遺骸由本所逕
辦遷葬事宜,並不再另行公告。
七、遷葬須知:由亡者家屬以1人為代表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
如有疑問請洽民政課 05-5826320分機21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