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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食字第1141302657號函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 未依規定投保、或保單屆期未更新者,衛生單位將逕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藥物管理署嚴正提醒,本項規定無限期改善之空間,務請提醒所屬恪遵前開規定,以維護自身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