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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5年4月7日漁四字第1151404303A號函及近期民眾反應臺灣鯛標示案辦理。
二、 本案農業部漁業署前於114年6月4日以漁四字第1141545858號函(諒達)請本府轉知貴公所(會)加強輔導所轄業者及養殖漁民正確標示臺灣鯛相關產製品在案。
三、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四、 另依據食藥署114年8月12日FDA食字第1140018403號函說明,倘產品實際投入原料確實為臺灣鯛(吳郭魚),產品成分標示僅見「鯛魚」字樣,恐有易生誤解之虞。
五、 為維護我國養殖水產品食品衛生安全,請貴公所(會)持續加強輔導所轄業者及養殖漁民生產之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誤導消費者,致遭檢舉違規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