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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暨殯葬管理 條例第30、39、4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遷葬範圍:本鎮中港段883、900-2地號部分範圍及三筆未 編定土地內有(無)主墳墓,如下圖示。 

二、遷葬原因:為土地活化利用及促進公眾利益。 

三、遷葬期限:自本公告日起至117年6月30日。 

四 逾期未遷葬者,將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代為起掘並安 

置,不再另行公告,不得異議。 

五、遷葬相關洽詢:037-584641、037-58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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