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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東縣政府115年7月15日府社救字第1150149145號函辦理。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三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2. 志工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二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3. 志工服務年資滿七年,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一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4. 志工曾獲志願服務一等獎章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馨獎章及得獎證書。
  5. 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有特殊績效或重大貢獻,且普獲推崇者,得視需要頒授卓越志工榮譽獎,不受前述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 同法第六條規定,同等次獎章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次之獎章者,不再頒授低一等次之獎章。
  •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項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8月1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8月20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115年9月7日前送主管機關(社會處)辦理,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申請獎勵事項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三者資料相符,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項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5)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翻譯。
  •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5年臺東縣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志願服務推廣中心(taitung34728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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