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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於115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未滿六歲嬰幼兒。

 (二)戶籍原非設籍本縣而遷入者,須設籍於本縣滿一年以上, 且未滿六歲。年齡認定以補助之當年月份減其出生之年次 月份所計算之足齡為準。

 (三)符合補助資格之幼童,如遷出本縣戶籍,即停止本項補 助。

三、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其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由臺東縣政府代繳, 自符合資格之當月份起補助。

 (二)已受補助之未滿六歲幼兒,如因年滿六歲、戶籍遷出本縣 或其他不符補助資格情形,自未符合資格之隔月起停止補助。

四、符合資格者無需自行提出申請,由本府社會處提供符合補助者之資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認後由社會處統一支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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