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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東河鄉生育補助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河鄉民字第1150000249C 號令公布

第一條 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因應目前人口出生率下降、少子化現象,為鼓勵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營養費用,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第三條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為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於東河鄉 (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且設籍於本鄉之新生兒。

二、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二)已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鄉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四)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鄉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五)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鄉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 籍期間。

第四條 胎次之認定及補助發放金額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 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第五條 請領期限及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 算六個月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正本 (須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及新生兒母或父之 存摺影本,向本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六個月內返國辦理初設戶 籍,母或父符合第三條規定者,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 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 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之婦女懷孕滿六個月,於妊娠過程 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得檢附醫療機構證明, 申請生育補助費。醫療機構證明應載明死產日期,並 於死產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申請。

五、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依民法繼承順位由適格申請 人代為申領。

六、如遇特殊情形,經本所主管會議決議,專案報請鄉長 核定。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本所得依財政狀況修 正條文內容或廢止本作業要點。

第七條 本作業要點奉鄉長核定後,115年1月1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