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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課室:社會課
處理期限:1小時者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應附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謄本(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3.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份證明)
4.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5.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殘廢(殘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等」
6.家屬之財稅資料。
7.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辦理並轉後備司令部
備註:
應具(一)或(二)資格:(一)貧困需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務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二)緩召5款: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
1.無同父兄弟2.生(養)父年逾60歲或死亡者「61歲(含)以上者」。
3.本人年滿30歲。
4.限制:本人若為養子,以10歲以前被收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