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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備文件: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備註:符合特殊境遇婦女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1次為限。